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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养老保险可“全国漫游”
更新时间:2010-5-21 8:15:28    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记者仝伟平 通讯员陈站东)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今后将实现无障碍,不论是外省、市、区人员来豫就业参保,还是我省居民到外省工作,或是参保者在省内各省辖市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都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是记者日前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的信息。

  去年年底,国务院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进行转移。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就业人员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将有规可循。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记者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省辖市内只转信息不转钱

  《暂行办法》规定,转入和转出我省的养老保险跨省流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若是跨省辖市流动的,资金要随其“漫游”,转入新参保地。在我省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时,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

  “4050”人员不办理转接

  《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转移就业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但是,下述几种情况不受“4050”年龄限制:

  ——转回到户籍所在地不受“4050”年龄限制。只要是焦作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也可以从外省或我省其他地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焦作市。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4050”年龄限制。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

  农民工不用退保

  过去,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每到年底,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转保后在哪儿领钱

  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将其在外省的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但户籍在我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领取养老金。仅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相关新闻:

我省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养老保险关系可“国内漫游”

  以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一部分人在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只能选择退保,而他的养老保险也就此归零。

  去年年底,国务院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就业人员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将有规可循。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记者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4050”人员不办理转接

  《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转移就业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但是,下述几种情况不受“4050”年龄限制:

  转回到户籍所在地不受“4050”年龄限制。只要是焦作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也可以从外省或河南省内其他地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焦作市。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4050”年龄限制。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

  农民工不用退保

  过去,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年初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资金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比如张某从武陟县流动到解放区工作,只转移档案信息,不转移资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如从河南省到广东省)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如从焦作市到郑州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要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结合我省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养老金在哪儿领取

  有些流动就业人员,一生中可能在多个地方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将来在哪儿领取养老金呢?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暂行办法》对其具体待遇领取地这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其在外省的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领取养老金。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怎么办手续

  过去,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手续完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来办理,参保人员不需再奔波两地,而且4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

  第一步: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第二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三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文章编辑:张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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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养老保险可“全国漫游”
2010-5-21 8:15:28    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记者仝伟平 通讯员陈站东)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今后将实现无障碍,不论是外省、市、区人员来豫就业参保,还是我省居民到外省工作,或是参保者在省内各省辖市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都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是记者日前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的信息。

  去年年底,国务院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进行转移。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就业人员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将有规可循。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记者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省辖市内只转信息不转钱

  《暂行办法》规定,转入和转出我省的养老保险跨省流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若是跨省辖市流动的,资金要随其“漫游”,转入新参保地。在我省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时,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

  “4050”人员不办理转接

  《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转移就业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但是,下述几种情况不受“4050”年龄限制:

  ——转回到户籍所在地不受“4050”年龄限制。只要是焦作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也可以从外省或我省其他地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焦作市。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4050”年龄限制。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

  农民工不用退保

  过去,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每到年底,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转保后在哪儿领钱

  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将其在外省的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但户籍在我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领取养老金。仅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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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养老保险关系可“国内漫游”

  以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一部分人在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只能选择退保,而他的养老保险也就此归零。

  去年年底,国务院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就业人员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将有规可循。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记者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4050”人员不办理转接

  《暂行办法》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转移就业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但是,下述几种情况不受“4050”年龄限制:

  转回到户籍所在地不受“4050”年龄限制。只要是焦作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也可以从外省或河南省内其他地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焦作市。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4050”年龄限制。

  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人员不受“4050”年龄限制。

  农民工不用退保

  过去,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年初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资金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比如张某从武陟县流动到解放区工作,只转移档案信息,不转移资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如从河南省到广东省)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如从焦作市到郑州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要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结合我省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养老金在哪儿领取

  有些流动就业人员,一生中可能在多个地方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将来在哪儿领取养老金呢?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暂行办法》对其具体待遇领取地这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其在外省的相应资金归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领取养老金。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怎么办手续

  过去,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手续完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来办理,参保人员不需再奔波两地,而且4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

  第一步: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第二步: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三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五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文章编辑:张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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