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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效解决了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备的问题,实现了对古树名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把古树名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条例》明确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体系,为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古树名木分级认定程序。《条例》完善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和认定方式,规定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省、市、县分别认定,并实行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对名木全部实行一级保护。
明确日常养护和专业救治责任。《条例》规定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养护责任人应当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应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明确古树名木采伐、移植条件和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采伐、移植的几种情形和审批程序;对违规采伐、移植和因项目建设破坏古树名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全面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明确古树名木可以开展的活动。《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普宣教、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张鹏整理)
总值班:马秀清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谢 丹 |
编 辑:李润生 |
校 对:谢万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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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效解决了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备的问题,实现了对古树名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把古树名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条例》明确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体系,为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古树名木分级认定程序。《条例》完善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和认定方式,规定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省、市、县分别认定,并实行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对名木全部实行一级保护。
明确日常养护和专业救治责任。《条例》规定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养护责任人应当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应及时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明确古树名木采伐、移植条件和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采伐、移植的几种情形和审批程序;对违规采伐、移植和因项目建设破坏古树名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全面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明确古树名木可以开展的活动。《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普宣教、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张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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